國家食藥局解讀《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
2015-07-15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預計9月1日起施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說明。

 

    飛行檢查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針對行政相對人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具有突擊性、獨立性、高效性等特點。2006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了《藥品GMP飛行檢查暫行規定》,2012年發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程序(試行》,在調查問題、管控風險、震懾違法行爲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監管形勢的變化,原有的飛行檢查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一些缺陷,需要修訂完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於2013年9月啓動新規定的起草工作,在專題研究、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並於2015年5月18日通過。

 

    據瞭解,《辦法》共5章35條,包括總則、啓動、檢查、處理及附則。《辦法》將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全過程納入飛行檢查的範圍,突出飛行檢查的依法、獨立、客觀、公正,以問題爲導向,以風險管控爲核心,按照“啓得快、辦得實、查得嚴、處得準”的要求,詳細規定了啓動、檢查、處理等相關工作程序,嚴格各方責任和義務,提升飛行檢查的科學性、有效性和權威性。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辦法》進行了五方面的說明:

 

    一是《辦法》規範了飛行檢查的啓動和實施,充分體現依法獨立原則。《辦法》明確“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應當圍繞安全風險防控展開”,規定了通過投訴舉報、檢驗、不良反應監測發現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等可以啓動飛行檢查的七種情形,確定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對檢查組人員構成、進入現場、亮證執法、實施檢查並做好記錄和證據採集、檢查過程中的報告事項和申請結束檢查、撰寫檢查報告等提出要求。爲保證檢查的依法獨立和客觀公正,《辦法》明確提出飛行檢查的“兩不兩直”原則,即: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行程和檢查內容,第一時間直接進入檢查現場,直接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檢查,不得透露檢查進展情況和發現的違法線索等信息。爲保障被檢查單位的合法權益,《辦法》還規定,檢查組到達檢查現場後應當通報檢查要求及被檢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束通報情況享有陳述和申辯權的權利等。

 

    二是建立風險研判和分層處理措施,解決風險有效管控的問題。《辦法》按照風險不同分層設計了風險管控措施:在飛行檢查前,檢查組應當按照檢查方案明確現場檢查重點,並可以根據風險研判提出風險管控預案;檢查過程中,對需要立即採取暫停產品生產、銷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的,檢查組應當立即報組織實施部門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檢查結束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檢查結果採取限期整改、發告誡信、約談被檢查單位、召回產品、收回或者撤銷資格認證認定證書,以及暫停研製、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當分別依法處理。

 

    三是強調全方位多層次的銜接配合,建立順暢的協調機制《辦法》明確要求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查工作的指揮。“對內”,可以根據現場檢查反饋的情況及時啓動註冊、安監、稽查等各部門應對協調機制,在檢查過程中和檢查結束後發現違法行爲時均可以立案查處。“對外”,可以聯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飛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配合甚至抗拒的,可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公務;檢查發現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可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下”,則明確要求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派員協助檢查,根據檢查組的要求,及時採取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抽樣檢驗等措施。針對實踐中反映突出的檢查與稽查脫節的問題,《辦法》以現場檢查記錄可以直接轉化爲行政處罰證據爲突破口,通過爲檢查人員出具委託執法證明文件解決檢查人員的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細化現場記錄要求,並明確“飛行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及依法收集的相關資料、實物等,可以作爲行政處罰中認定事實的依據”,以保證及時固定證據,減少因檢查與稽查銜接不暢而導致的證據滅失。

 

    四是豐富和細化應對手段,提升飛行檢查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除規定檢查人員可以採取拍攝、複印、記錄、採集實物以及抽樣等多種手段收集證據外,《辦法》借鑑美國FDA的做法,對被檢查單位“拒絕、逃避監督檢查”的不配合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這些情形構成《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從重情節,並進一步規定“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無法完成檢查工作的,檢查結論判定爲不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範或者其他相關要求”,給予相應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還可以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爲遏制和懲戒被檢查單位拒絕、逃避檢查的行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使《辦法》更具可操作性。

 

    五是落實監管部門職責,強化執法監督。《辦法》除明確地方監管部門的協助配合義務外,還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飛行檢查情況予以公開的原則和信息通報與報告的義務;針對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區域性、普遍性或者長期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上級可以約談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有違規違紀行爲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公開通報,對有關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各級監管部門構成強有力的約束。


國家食藥局解讀《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預計9月1日起施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說明。

 

    飛行檢查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針對行政相對人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具有突擊性、獨立性、高效性等特點。2006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了《藥品GMP飛行檢查暫行規定》,2012年發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程序(試行》,在調查問題、管控風險、震懾違法行爲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監管形勢的變化,原有的飛行檢查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一些缺陷,需要修訂完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於2013年9月啓動新規定的起草工作,在專題研究、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並於2015年5月18日通過。

 

    據瞭解,《辦法》共5章35條,包括總則、啓動、檢查、處理及附則。《辦法》將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全過程納入飛行檢查的範圍,突出飛行檢查的依法、獨立、客觀、公正,以問題爲導向,以風險管控爲核心,按照“啓得快、辦得實、查得嚴、處得準”的要求,詳細規定了啓動、檢查、處理等相關工作程序,嚴格各方責任和義務,提升飛行檢查的科學性、有效性和權威性。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辦法》進行了五方面的說明:

 

    一是《辦法》規範了飛行檢查的啓動和實施,充分體現依法獨立原則。《辦法》明確“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應當圍繞安全風險防控展開”,規定了通過投訴舉報、檢驗、不良反應監測發現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等可以啓動飛行檢查的七種情形,確定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對檢查組人員構成、進入現場、亮證執法、實施檢查並做好記錄和證據採集、檢查過程中的報告事項和申請結束檢查、撰寫檢查報告等提出要求。爲保證檢查的依法獨立和客觀公正,《辦法》明確提出飛行檢查的“兩不兩直”原則,即: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行程和檢查內容,第一時間直接進入檢查現場,直接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檢查,不得透露檢查進展情況和發現的違法線索等信息。爲保障被檢查單位的合法權益,《辦法》還規定,檢查組到達檢查現場後應當通報檢查要求及被檢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束通報情況享有陳述和申辯權的權利等。

 

    二是建立風險研判和分層處理措施,解決風險有效管控的問題。《辦法》按照風險不同分層設計了風險管控措施:在飛行檢查前,檢查組應當按照檢查方案明確現場檢查重點,並可以根據風險研判提出風險管控預案;檢查過程中,對需要立即採取暫停產品生產、銷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的,檢查組應當立即報組織實施部門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檢查結束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檢查結果採取限期整改、發告誡信、約談被檢查單位、召回產品、收回或者撤銷資格認證認定證書,以及暫停研製、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當分別依法處理。

 

    三是強調全方位多層次的銜接配合,建立順暢的協調機制《辦法》明確要求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查工作的指揮。“對內”,可以根據現場檢查反饋的情況及時啓動註冊、安監、稽查等各部門應對協調機制,在檢查過程中和檢查結束後發現違法行爲時均可以立案查處。“對外”,可以聯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飛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配合甚至抗拒的,可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公務;檢查發現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可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下”,則明確要求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派員協助檢查,根據檢查組的要求,及時採取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抽樣檢驗等措施。針對實踐中反映突出的檢查與稽查脫節的問題,《辦法》以現場檢查記錄可以直接轉化爲行政處罰證據爲突破口,通過爲檢查人員出具委託執法證明文件解決檢查人員的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細化現場記錄要求,並明確“飛行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及依法收集的相關資料、實物等,可以作爲行政處罰中認定事實的依據”,以保證及時固定證據,減少因檢查與稽查銜接不暢而導致的證據滅失。

 

    四是豐富和細化應對手段,提升飛行檢查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除規定檢查人員可以採取拍攝、複印、記錄、採集實物以及抽樣等多種手段收集證據外,《辦法》借鑑美國FDA的做法,對被檢查單位“拒絕、逃避監督檢查”的不配合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這些情形構成《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從重情節,並進一步規定“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無法完成檢查工作的,檢查結論判定爲不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範或者其他相關要求”,給予相應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還可以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爲遏制和懲戒被檢查單位拒絕、逃避檢查的行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使《辦法》更具可操作性。

 

    五是落實監管部門職責,強化執法監督。《辦法》除明確地方監管部門的協助配合義務外,還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飛行檢查情況予以公開的原則和信息通報與報告的義務;針對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區域性、普遍性或者長期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上級可以約談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有違規違紀行爲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公開通報,對有關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各級監管部門構成強有力的約束。